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唉呀~人生真的沒想到會遇到勞資糾紛呀!!!

2011/6/16-2013/04/01這一年多的時間,有開心跟不開心,本想繼續下去,卻因為心裡追求的那一個角落無法被滿足,只好求去!

過程不算順遂,但總也走過,萬萬沒想到,2013/04/10發薪日當天...我的薪水一毛都沒進入戶頭!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
(根據勞動檢查處承辦人敘述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 或23條 

第22條(工資之給付~標的及受領權人)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工資之給付,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。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,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。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,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,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

第23條(工資之給付~時間或次數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 
        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,將發放工資、工資計算項目、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。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。

 

很明顯,我前雇主違法了!

所以我決定捍衛自己的權益,上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申訴!

希望台灣的法律能發揮功效保護我們這些無助的勞工呀!

也希望不要再有勞工遇到和我一樣的情形跟雇主了!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2013/04/23來新增一下時程的分隔線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2013/03/06 獲准辭職,核准離職日為2013/04/01
2013/04/01 離開前公司,
有完成接交與拿到公司發給的離職證明;前公司發薪日為每月10日;
2013/04/
09 人事傳LINE告知,由於公司財務長(兼任人事主管)認為交接不完全,要我回公司交接
,不然不予給薪;
2013/
04/10 薪水並未入帳,當晚也同時線上向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申訴;
2013/04/
13 完成前公司指定交接事項,但薪水依舊未依約入帳;
2013/
04/17 下午,勞動檢查處承辦人員至前公司檢查,公司法務傳LINE說最遲2013/04/22給薪;
2013/
04/19 上午收到勞動檢查處的回函,去電諮詢承辦人,承辦人開口要我撤案,我反問:公司
已有違法事實,
且也未要求我撤案,為何是他開口?
承辦人說:
公司把薪資給我已經讓不給薪的事時消失,因此基於和協立場希望我撤案,
不然他也可以逕自開罰,
但後果是他不會幫我要回薪水,而且我也拿不到薪水...
2013/04/19 下午公司寄出撤案申訴書,
承諾我在2013/04/22可拿到薪水,並希望我撤案,讓他們
可以在2013/04/25前回覆勞動檢查處
2013/04/22 當天,我依舊沒拿到薪水...

我想問的問題是: 1. 我非撤案不可嗎? 不撤案就代表我拿不到薪水嗎?
2. 我是否可申訴該承辦員?
3. 公司惡意不給薪,無法因此受罰嗎?


 
 2013/04/24 終於落幕,我拿到錢也撤案了!
撤案理由很簡單,我不想為難前公司真正在處理事情的同仁!
畢竟,待了快兩年的時光,出包組跟善後組是不同批人,我很明白善後組的心情,所以選擇撤案。

徹底撕破臉的一間公司呀~~~~是第一次也希望是最後一次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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